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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赵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戴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戴某2。双方于20201116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戴某主张其婚前由父母赠与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惠泽家园X号楼X单元402号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被赵某长期占用,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赵某腾退房屋。赵某则辩称,该房屋系基于拆迁安置所得,戴某2作为安置人口亦享有相应权益,且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售另一处安置房屋并隐瞒售房款去向,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402号房屋应归其与戴某2共同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402号房屋的权属归属以及戴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从房屋来源来看,402号房屋系基于戴某婚前其父母赠与的房屋拆迁安置而来,但赠与时未明确仅归戴某个人所有,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主张戴某2作为安置人口享有房屋权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戴某2对房屋的贡献或权益比例,因此该主张依据不足。关于戴某出售另一处安置房屋的行为,其隐瞒售房款去向且未与赵某协商,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戴某应少分或不分。综合考虑房屋现状及双方过错,402号房屋应归赵某所有,戴某对另一处房屋的售房款所转化的债权归其个人享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