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陈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与陈某、刘某、陈某1、王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陈某、刘某、陈某1、王某应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借款90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轮候冻结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查封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此外,法院还查封并拍卖了陈某名下的机动车,拍得案款3.45万元,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案款发还给彭某。然而,陈某、刘某、陈某1、王某均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陈某遗产的书面声明,且彭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继承陈某遗产的线索。法院经调查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裁定终结执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以及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需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查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本案中,陈某、刘某、陈某1、王某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且法院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彭某若希望继续追偿债务,需提供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明确线索,否则执行程序难以继续推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上述条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若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且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遗产,因此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