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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房产归属发生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房产购买时,首付款100万元由王女士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李先生则主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仅同意给予王女士部分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房产归属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首付款由王女士父母出资,且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付款的出资影响: 王女士父母出资的首付款,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对王女士的赠与,但考虑到出资来源和目的,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适当考虑王女士的权益。

贷款偿还的认定: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应在分割房产时予以考虑。

房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子女,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贷款偿还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