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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拆迁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这是不一定的,关键看拆迁协议是怎么签的,以及被拆迁的房子原本是谁的。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产权调换就是“拿旧房换新房”,旧房登记在谁名下,新房就登记在谁名下,没什么可争的。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安置房初始登记的基本原则确实是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的被征收人(签约人)为准,被征收人死亡的,才登记为合法继承人。但“签约人”不等于“唯一的权利人”,一旦原房屋是共有财产,或者协议里列了多名被安置人,登记在谁名下就远没有这么简单了。

先看原房屋本身就是共有的情况,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拆迁协议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安置房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这个性质。家庭共有房产也是一样,由家庭代表签字,但房产证会根据家庭内部协商等情况登记为多个共有人。所以,签约人只是对外代表这个家庭去跟拆迁方打交道,对内,共有人该有的份额不会因为“我没签字”就消失。

再来看一种近些年非常普遍、也最容易出问题的情况:拆迁协议里列了多名“被安置人”。很多地方的拆迁政策是“按人安置+按房置换”混合的,一份协议上可能同时写了户主、配偶、子女甚至孙子女的名字,这些人都是被安置人。这套安置房在法律上属于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不是签约人一个人的。实务中经常有人以为“房本写谁就是谁的”,直接把整套房当成签约人的遗产或者个人财产来分,结果被其他被安置人起诉,法院最终要求先析产、把别人的专属安置面积剥离出去,剩下的才谈继承或分割。所以,签约人签字只是“办手续的那个人”,不等于“产权只归他”。

那到底怎么在登记环节把共有人体现在房本上?关键在于签协议的时候。如果原房屋是共有的,拆迁安置协议里最好把共有人一并列为被安置人或者共同权利人,后续产权登记才有依据写多人名字。协议里没列的人,事后想加名,就需要其他权利人同意,或者通过析产诉讼确认份额,再凭生效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共有登记。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形也是一样,登记机构会按继承份额记载共有情况,可以申请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签拆迁协议之前,先把原房屋的权属理清楚,是个人、夫妻共有还是家庭共有,有没有其他共有人,这决定了安置房将来该登记几个人,别等协议签完了、房本下来了才发现漏了人。第二,协议里尽量把共有人或者被安置人列全,尤其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出资建房的情形,列上了,后续登记才有直接依据,省去后面确权或者析产的诉讼成本。第三,如果协议只写了签约人一个人的名字,而你知道自己是共有人,尽早向拆迁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好原房屋的出资、建造、继承等权属证据,不要等到房子登记到别人名下、甚至被转卖了再动手。第四,多名被安置人的安置房,分割或者继承之前必须先析产,把其他被安置人的专属面积剥离出去,剩下的才是可以分的部分,跳过这一步直接分整套房,判决很容易出问题。第五,如果发现签约人试图把安置房登记成个人单独所有、排斥其他共有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起析产诉讼,在登记环节“卡住”,比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之后再追要现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