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模式下城中村改造性质的综合认定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村民自治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加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1614号案件中明确:村民自治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拆除补偿安置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府参与程度、土地改造后的用途等情形来加以确定。如果拆除补偿安置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是政府而非村民自治组织、实际补偿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而非村集体积累、政府在改造过程中深度参与而非仅作指导,则即使名义上是“村民自治”,实质上仍属于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应当适用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这一认定标准对于城中村被征收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城中村改造实质上是由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获得补偿,而非仅按照村民自治协议获得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资金来源、政府参与程度等因素,判断改造行为的真实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