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一旦征收程序已经启动,被征收房屋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认定危房等方式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拆迁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