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遗漏补偿对象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补偿协议在补偿对象上遗漏了应被补偿的权利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所涉补偿协议应当被判决确认无效。在“朱某斌、朱某权诉某区住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中,法院对这一情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在补偿对象上“丢人”就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征收补偿协议的目的是全面、公平地补偿所有因征收而受损的权利人,如果协议遗漏了某些权利人,不仅侵害了这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存在根本缺陷。被遗漏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此外,如果补偿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擅自签订补偿协议导致父母的房屋被拆除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仔细核对协议内容是否涵盖了全部应被补偿的权利人,避免因遗漏权利人导致协议效力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