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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首个行政案件判决,在“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明确: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该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202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的甲公司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返还征收补偿款案,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被征收人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作出过承诺(如承诺提供特定地段的安置房、承诺给予额外奖励等),但事后未履行,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行政允诺原则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应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