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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及复核鉴定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方式确定。这一制度设计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择的参与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应积极行使上述权利——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直接决定补偿金额的高低。如果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被征收人还可以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不予采信。在评估机构选任方面,实践中存在“机构选任垄断”的问题,被征收人应主动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避免评估机构被征收方单方面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