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与受委托民事主体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征地农民与受委托民事主体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就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3603号案件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在该案中,田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昆明市盘龙区波罗村“城中村”改造村民自建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因履行纠纷起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和调整。无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和形式有何区别,但是实质上均是由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引发,因此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订立的情况,此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这一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征收补偿协议的公法属性,为被征收人正确选择救济途径提供了指引。被征收人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