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前未充分审查实际占有人权益构成程序违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负有对房屋权属、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审慎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3480号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判。在该案中,唐山市某区政府以甄某平等四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为依据,对某厂实施强制拆除。但证据显示,甄某平曾与王某某就案涉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签订过转让协议,且协议签订后王某某进行了实际占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征收部门已与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但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对房屋或设施享有合法权益并实际占有、使用的,行政机关仅以补偿协议为由实施拆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二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要旨在于: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已与登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忽视实际占有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房屋的实际权利状况,确保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