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房源无法提供时法院应直接作出金钱给付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当行政机关客观上已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时,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直接作出具体明确的金钱给付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477号案件确立了这一重要裁判规则。该案中,被征收人金某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仅单方确定货币补偿方式,未保障产权调换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征收人放弃选择权的情况下,仅单方确定货币补偿方式,且存在补偿金额计算错误、遗漏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违法情形,所作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更为关键的是,在行政机关客观上已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亦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直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的金钱给付判决,并判令行政机关支付自应补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存款利息。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判决重作——再次诉讼”的循环往复,一次性解决争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该入库案例对全国法院具有参考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