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中“按一户补偿”的合法性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中,行政机关将离婚多年的前配偶按照“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离婚近20年,行政机关将两人按照一户补偿安置,不符合棚户区改造人居方便、改善的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户一宅”作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一项原则,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补偿安置方案将“再婚”作为离婚双方获得补偿安置的前提条件,存在不合理之处。离婚后因各种原因未能获批宅基地的当事人,其补偿权益不应因未再婚而被剥夺。在具体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每平方米5500元作为货币补偿计算标准。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棚户区改造中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符合“户有所居”的立法精神,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剥夺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