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违建“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性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以拆违促拆迁”——即以违法建筑认定代替征收程序——已被司法实践确认为不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中明确的核心观点是:无证面积既然未经认定就不能定性为违建。在刘先生案中,最高检认为“以拆违促拆迁”不合法,原补偿方案中与有证面积“同等待遇”的条款应当得到适用而不是被错误否定。这一观点揭示了“以拆违代征收”的根本违法性——行政机关通过认定违建来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也确认: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未经认定”不等于“可以随意定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前必须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即使房屋坍塌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除的,行政机关仍应基于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