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针对经营性用房因征收导致无法经营而设立的法定补偿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各地计算标准存在差异:有地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3‰计算。有地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也有地区规定按前3年纳税均值的120%补偿。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需准备好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实际经营”的事实。需注意,部分地区在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时存在“经营损失认定僵化”的问题——仅按设备折旧费计算,未纳入客源流失、商誉减值等无形资产损失。商铺、厂房主尤其应重视这一补偿项目,不要遗漏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