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撤销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补偿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撤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大误解——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影响其作出签约决定,可申请撤销。第二,欺诈——征收方谎称“周边房价将下跌”,诱使被征收人签订低于市场价的协议,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判决协议无效并赔偿差价。第三,虚假材料——被征收人提供虚假的征收补偿申请书及相关伪造的证明材料,导致政府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协议的,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实践中已有政府据此撤销补偿协议的案例。第四,胁迫——征收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瓯海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需注意,补偿协议的可撤销与无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是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