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异议与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三级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法律提供了“三级救济”渠道。第一级:申请复核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第二级: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三级:在行政诉讼中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如果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不予采信。在评估机构选任方面,法律规定了“三选机制”: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首选)、多数决定选定(需50%以上同意)、随机抽取选定(公证处监督)。被征收人应积极行使上述权利,切勿因错过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