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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稳评直接作出征收决定属于明显程序违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违法情形主要包括:未开展稳评、稳评存在严重形式瑕疵(如无正式评估报告、缺乏有效公众参与、未明确风险等级及应对预案)或事后补充评估等情形,均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此类程序违法具有不可补正性。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作出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如发现评估程序违法,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