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未经认定即拆除的赔偿争议与司法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无证房屋在征收中是否必然不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重要答案。在该案中,刘先生继承的房屋证载面积为167.81平方米,后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一定程度的扩建。2010年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遭强制拆除。一审法院判决县政府等部门应按补偿方案给予其60余平方米无证面积与有证面积同等待遇的赔偿。但二审省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房屋“未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与有证房屋享受同等待遇的条件,赔偿金额不及一审的一半。省高院认为已被撤销的《违章建筑拆除决定书》系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其对无证房屋的实体认定并无错误,据此涉案无证面积已是违建,无权得到任何行政赔偿。刘先生申请再审遭驳回后,案件迎来了转机——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作出裁定对该案予以提审。最高检在抗诉书中的核心观点是——“以拆违促拆迁”不合法,无证面积既然未经认定就不能定性为违建,原补偿方案中与有证面积“同等待遇”的条款应当得到适用。这一案例表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完全有可能得到与有证房屋同等标准的补偿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