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评估的内容通常包括: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被征收人的接受程度、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评估程序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全面收集审阅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走访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公示及召开座谈等方式收集利益相关群众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态度和意见、确定项目风险等级等。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作出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如发现评估程序违法或评估结论不实,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