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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另行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还能否就同一征收事项另行提起请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12790号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就征收对象、补偿方式等事项,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条款不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排除协议条款之外的潜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坚定履行。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征收对象和补偿方式后,有关该征收事项的补偿问题应当推定已经在协议中全部解决;没有正当理由,不应节外生枝、重起争议。如有补偿项目遗漏、补偿标准错误等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在既有补偿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签约后反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