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撤销与无效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补偿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存在重大误解——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影响其作出签约决定,可申请撤销。二是因欺诈、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曾因被征收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政府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协议,依法撤销了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合法;协议的形式与内容违法;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程序严重影响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需注意,补偿协议的可撤销与无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是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如果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提起部分无效、部分撤销之诉,使协议不合理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撤销,而不至于使协议绝对无效。但需注意,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再提起请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