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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涉及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公房承租人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对公房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补偿作出规定,但本着有合法损失即应获得相应补偿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房屋征收而受到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可以成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在实务中却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权利人,其应当享有与被征收人十分接近的补偿权益。补偿款可区分为三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部分一般归承租人;房屋价值补偿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分配。根据各省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公房承租人在征拆中享有广泛的补偿安置利益,其既可能从产权人处分得80%左右的补偿利益,又有可能通过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形式继续租住拆迁安置房。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