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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与无证房屋在征收中的认定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在征收中的补偿问题较为复杂,但“无证”不等于“违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然而,这一规定不能绝对化、机械化地适用。对于因历史政策、农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得直接认定为违建。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200811日)的无证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农村无证房拆迁补偿的核心原则是:“无证”不等于“违建”,补偿与否取决于房屋建设的历史背景、政策沿革和现实情况。1982年以前农村自建的房屋,若符合当时的“一户一宅”标准,且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等违规情形,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应被认定为合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