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启动救济程序,否则将丧失权利。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上述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超过期限将丧失救济权;第二,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收到补偿决定书的日期是关键证据;第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适用1年最长起诉期限。实务中建议把握“黄金30日”——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核心证据。时效问题已成为征收维权的核心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