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补偿的“市场价托底”原则与评估时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价值补偿是征收补偿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其计算遵循“市场价托底”的法定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意味着:补偿金额应能使被征收人在同等区域内购买到类似面积和条件的房屋。房屋价值补偿并非由征收方单方面确定,而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需特别警惕的是,有些征收方用“成本价”“重置价”评估——只算房屋建造成本而不算土地价值,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市场价”原则。评估时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若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与公告日相隔过长而期间房价上涨,评估价值可能远低于实际市场价值,被征收人应就此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应要求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选取同地段、同用途、同建筑结构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