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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源无法提供时的金钱给付判决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当行政机关客观上已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时,法院应如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477号案件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在行政机关客观上已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亦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直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的金钱给付判决,并判令行政机关支付自应补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存款利息,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了“判决重作——再次诉讼”的循环往复,一次性解决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没有房源”为由单方面否定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该判例主张自己的选择权,并在行政机关确实无法提供房源时,要求法院直接判决金钱给付而非发回重作。被征收人应关注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产权调换房源的规定,如发现房源不足或征收方拒绝提供产权调换,应及时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