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享有法定的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依据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现金,由其自行购房安置——优势在于灵活自主,被征收人可自行支配资金。房屋产权调换是指以安置房置换被征收房屋,实行等价互换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行再477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行政机关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征收人放弃选择权的情况下,仅单方确定货币补偿方式,所作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两种方式的利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