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涉及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公房承租人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限于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并非被征收人。但根据立法原则和宗旨,公房承租人也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补偿款可区分为三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公房用于经营)等,这部分一般归承租人;房屋价值补偿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分配。装饰装修补偿方面,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进行的合理装修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归属的,承租人可获得补偿。在北京等大城市,历史遗留的公房承租人权益受特殊政策保护,在符合条件时可能获得安置房购买权或货币补偿。承租人虽不享有独立的行政补偿请求权,但可就其应得部分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若对方拒绝给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