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逾期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当安置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能交付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加倍的临时安置费。各地规定虽有差异,但核心原则一致——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而言: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能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应当从被征收人腾房搬迁之日起计算,一直到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预计交付时间,并约定超期安置的过渡费加倍标准。如果征收方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截止日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方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