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与无证房屋在征收中的认定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在征收中的补偿问题较为复杂,但“无证”不等于“违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然而,这一规定不能绝对化、机械化地适用。对于因历史政策、农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得直接认定为违建。若房屋建造时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且被拆迁人在该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实践中,以下六类无证房屋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登记房屋、经所在区政府批准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