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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制拆除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等材料。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这一司法审查程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最后的保护屏障——只有经过法院审查并准予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