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享有法定的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依据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现金,由其自行购房安置——优势在于灵活自主,被征收人可自行支配资金。房屋产权调换是指以安置房置换被征收房屋,实行等价互换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在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常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强行指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明确主张自己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