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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先补偿、后搬迁”是房屋征收的核心程序原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底线规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或未作出补偿决定并完成补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征收方未落实“先补偿”即要求搬迁,或在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均属违法行为。需注意,“先补偿”不仅指补偿款到位,还包括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补偿未到位,搬迁可拒绝——这是被征收人应当牢记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