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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复核与鉴定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法律提供了三级救济渠道。第一级:申请复核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第二级: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主要针对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第三级:在行政诉讼中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如果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不予采信。被征收人应充分利用这三级救济渠道,切勿因错过期限而丧失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