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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的公正性,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征收人决定的——被征收人如果能达成协议就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就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征收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避免评估机构被征收方单方面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