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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合法性的首要前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包括六类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持严格审查态度——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能适用征收程序。征收决定作出前,各项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决定后,应首先审查该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定要件,如果征收目的不符合上述六类情形,该征收决定即缺乏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