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被征收人容易忽视但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被征收人有误解:“土地是国家的,只有使用权,征收时是不是只赔房子?”其实不然。国有土地征收,本质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被征收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哪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如住宅70年、商业40年使用权)也是有价值的,征收时必须补偿。在房屋价值补偿中,实际上已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征收方若仅按房屋建造成本评估而不考虑土地价值,则明显违法。被征收人应了解: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房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