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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针对经营性用房(商铺、厂房、出租房等)因征收导致无法经营而设立的法定补偿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利润计算——被征收房屋拆迁前几年的平均纳税利润×过渡期限;二是按房租计算——如果房屋是租来的,可按租金损失计算;三是部分地区按房屋面积乘以固定标准计算。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需准备好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实际经营”的事实。如果房屋是门面房、用于开店或办公司,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必须补偿。商铺、厂房主尤其应重视这一补偿项目,不要遗漏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