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涉及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受偿主体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公房拆迁补偿需在国家所有权框架下处理,产权单位需依法分配补偿款,避免截留或挪用。具体而言,补偿款可区分为三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公房用于经营)等,这部分一般归承租人;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分配。房屋价值补偿归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共同所有,按贡献和居住情况分配。承租人通常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中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部分,但可基于租赁合同主张因搬迁和经营中断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公房使用权被转让后该公房被拆迁,受让人作为新的承租人进而享有拆迁补偿利益。承租人虽不享有独立的行政补偿请求权,但可就其应得部分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若对方拒绝给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