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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享有法定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依据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现金,由其自行购房安置。产权调换是指以安置房置换被征收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原则,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实践中,补偿方式选择权是被征收人的核心法定权利,部分征收方常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通过模糊产权调换信息、强行指定补偿方式等手段损害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两种方式的利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