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复核与鉴定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如果经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