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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的公正性,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征收人决定的——被征收人如果能达成协议就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就少数服从多数。被征收人有权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而非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如果征收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在选择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构,不能轻信评估机构给出的各种承诺和好处。被征收人有权监督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