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项目与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征收补偿绝非“房子面积×单价”那么简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大法定项目:(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补偿总额可概括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有)+补助和奖励。房屋价值补偿是补偿的“大头”,占比通常在70%以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看似“零头”,但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被征收人应清楚了解法定补偿项目,少一项都可能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