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未登记建筑与临时建筑的补偿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范围内存在大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其能否获得补偿,须经法定的调查认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未登记”并不等同于“违法”,是否补偿取决于认定结论而非登记状态。
认定时应考量建筑的建造年代、当时的法律政策环境及历史成因。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建造时法律未作强制登记要求的房屋,不宜简单以现行标准径行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征收部门未履行调查认定程序即直接排除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依《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寻求救济。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依据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方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拆。被征收人应及时保存房屋权属来源、建造审批、缴税及居住使用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