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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让期内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拆迁安置房因政策属性,往往设有取得权属证书后若干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购房人在限制期内与被安置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实际占有房屋,待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方反悔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样态。

对此应严格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限制安置房上市交易的规定多见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目的在于管理房屋交易秩序、防止投机,一般属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否定合同效力。司法实践通行观点认为,此类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只是在限制期届满前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属履行障碍而非效力障碍,待限制期届满、条件成就后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出卖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买受人宜在合同中明确过户时间、逾期违约金及房屋增值损失的赔偿标准,并办理网签或抵押以强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