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拆迁补偿的权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公有住房(公房)由单位或房管部门所有,承租人对其仅享有承租使用的权利,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故公房遇征收拆迁时,补偿利益的归属不同于私有产权房。承租人虽非所有权人,但因公房承租权具有福利属性和长期稳定使用的特征,征收中通常将补偿利益向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倾斜,由承租人和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共同分享,而非归房屋所有权单位独占。
认定补偿利益归属,关键在于“共同居住人”的资格。实践中一般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籍、实际居住达一定年限,且本人在他处无福利性住房或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条件的同住人与承租人地位相近,有权就征收补偿主张分配。补偿款系家庭共同利益的,成员之间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处理。需注意,公房承租权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及同住人认定,多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规定,各地差异较大,主张权利时应结合房屋所在地现行政策及户籍、居住等事实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