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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同住人之间的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征收补偿,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个人房屋后依法给予的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补偿利益的归属,首先取决于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房屋为个人所有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产权人;房屋为共有的,则由全体共有人按份额或约定分享。

在家庭共有或多人共同居住的场合,补偿款的分配常生争议。补偿项目性质不同,归属亦有差异: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归产权人及共有人;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与实际居住、搬迁相关的补偿,则应向实际居住人、被安置人倾斜。对于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的,家庭成员可参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需强调的是,同住人是否享有补偿利益,须依据具体补偿政策及其对房屋的权利基础认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