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夫妻双方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仅签订安置协议或者尚未实际交付,此时一方主张将安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所有权后另行处理。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以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安置房权益的来源进行认定。如果安置利益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安置权益,即使尚未办理产权证,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不具备直接分割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而是结合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方式及双方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使用权益作出处理,待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后,当事人仍可就产权归属另行主张权利。若安置房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且补偿利益未因婚姻关系发生转化,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