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租赁房”拆迁:承租户权利保障的困境与出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城市扩张的进程中,城乡结合部成为住房供需矛盾的“缓冲带”。大量由村集体或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应运而生,为城市新市民、务工人员提供了廉价居所。然而,这类建筑往往缺乏合法建设手续,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法律地位模糊。一旦面临拆迁,承租户——这些实际居住者——的权利极易被忽视,其补偿标准更无统一依据,亟需制度性保障。
一、法律地位模糊:承租户为何“住得安心,拆得慌张”?
这类租赁住房通常存在以下特征:
1.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未经过征收转为国有,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2.建设程序不合规:多数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属于“无证建筑”;
3.租赁关系普遍:由村集体、合作社或个人对外出租,签订长期租赁合同,部分甚至以“租代售”。由于房屋本身不具合法产权,承租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被排除在补偿主体之外。然而,他们投入了装修、家具、搬迁成本,甚至以此为经营场所(如小型商铺、工作室),拆迁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与生活动荡。
二、承租户的权利困境:被忽视的“实际使用人”
在传统拆迁制度中,补偿对象多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承租户被视为“第三方”。但现实中,许多承租户已形成稳定居住关系,甚至将家庭迁入,其居住利益应受保护。其核心权利诉求包括:
知情权:有权提前获知拆迁计划、补偿方案;
安置权:拆迁后基本居住条件应得到保障;
补偿权:对装修、搬迁、停产停业等实际损失应获得合理补偿;
参与权:应被纳入协商过程,而非由出租方单方面决定。
然而,由于租赁合同多为短期、口头或格式化,承租户维权难度大,出租方可能截留补偿款,导致“房东得钱、租户搬家”的不公平局面。
三、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从“补房”到“补人”的转变
针对集体土地上的租赁住房拆迁,补偿应突破“只补产权人”的旧思路,向“补实际使用人”延伸。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1.装修补偿:根据装修投入评估,按折旧比例补偿承租户;
2.搬迁补助:提供一次性搬迁费,覆盖家具拆卸、运输、临时住宿等成本;
3.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帮助过渡;
4.停产停业损失:对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参照经营规模、纳税或流水给予合理补偿;
5.优先安置权:在政府回迁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中,给予符合条件的承租户优先申请权。
部分地区已有探索。例如,北京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明确要求运营方在拆迁时对租户进行妥善安置;广州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将“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租户纳入搬迁补助范围。
四、制度出路:构建“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
为破解承租户权利保障难题,需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1.明确政策定位:将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赋予其合法身份,推动“以租定补”;
2.规范租赁合同:鼓励签订长期、备案制租赁合同,明确拆迁情形下的权利义务;
3.建立协商机制:拆迁时设立“出租方—承租方—拆迁单位”三方协商平台,保障承租户参与权与知情权。